关于申报哈佛大学博士后项目的紧急通知
各有关单位:
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留金秘出[2004]6002号文通知要求,我校拟推荐3名候选人申报哈佛大学博士后项目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 候选人的基本条件:
推荐人选应德才兼备,具有按期回校服务的强烈责任心和使命感,具备突出的学术科研、教学水平,已在我校工作3年以上,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,已获博士学位,有外语成绩(PETS-5、托福、GRE、雅思等)或有曾在国外留学一年以上的经历。
二、推荐人选的主要专业为:人类学、社会学、经济学、应用数学、物理学、生物物理学、化学、天文学等。申请人员请登陆哈佛大学文理研究生院(The Graduate School of Arts and Sciences)网站(http://www.gsas.harvard.edu),认真查阅相关专业方向及研究领域,以提高申报的实际效果。
三、经批准录取的留学人员将于2004年9月派出,留学期限为10个月。留学人员在哈佛大学的学费、医疗保险费由哈佛大学承担,生活费(1500美元/月)及往返国际旅费由国家留学基金提供。候选人经录取后不得放弃留学资格。
四、申请人必须于2004年3月15日中午前将全部申请材料(一式两份,原件一份,复印件一份)报人事部留学与人才引进办公室。申请材料包括:
⒈《出国留学申请表(项目类)》
(http://www.csc.edu.cn/gb/admin/readarticle.asp?articleid=1646))
⒉《申请人单位推荐意见表》(下载地址同上)
⒊哈佛大学访问学者申请表(Visiting Fellows Application)及研修计划(Summary of Research Plans)
http://www.gsas.harvard.edu/programs/nondegree/vfdownload.html
⒋推荐表(Visiting Fellows Recommendation)及两封推荐信(下载地址同上)
⒌国际学生附加表(Supplemental International Student Form)(下载地址同上)
⒍英文简历
根据国家公派留学工作的有关规定,推荐人选应按标准交纳评审费500元。
请各单位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教职工申报,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人事部留学与人才引进办公室联系。
联系人:张友福
联系电话:87952610,87951390
人事部
2004年3月10日
各有关单位:
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留金秘出[2004]6002号文通知要求,我校拟推荐3名候选人申报哈佛大学博士后项目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 候选人的基本条件:
推荐人选应德才兼备,具有按期回校服务的强烈责任心和使命感,具备突出的学术科研、教学水平,已在我校工作3年以上,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,已获博士学位,有外语成绩(PETS-5、托福、GRE、雅思等)或有曾在国外留学一年以上的经历。
二、推荐人选的主要专业为:人类学、社会学、经济学、应用数学、物理学、生物物理学、化学、天文学等。申请人员请登陆哈佛大学文理研究生院(The Graduate School of Arts and Sciences)网站(http://www.gsas.harvard.edu),认真查阅相关专业方向及研究领域,以提高申报的实际效果。
三、经批准录取的留学人员将于2004年9月派出,留学期限为10个月。留学人员在哈佛大学的学费、医疗保险费由哈佛大学承担,生活费(1500美元/月)及往返国际旅费由国家留学基金提供。候选人经录取后不得放弃留学资格。
四、申请人必须于2004年3月15日中午前将全部申请材料(一式两份,原件一份,复印件一份)报人事部留学与人才引进办公室。申请材料包括:
⒈《出国留学申请表(项目类)》
(http://www.csc.edu.cn/gb/admin/readarticle.asp?articleid=1646))
⒉《申请人单位推荐意见表》(下载地址同上)
⒊哈佛大学访问学者申请表(Visiting Fellows Application)及研修计划(Summary of Research Plans)
http://www.gsas.harvard.edu/programs/nondegree/vfdownload.html
⒋推荐表(Visiting Fellows Recommendation)及两封推荐信(下载地址同上)
⒌国际学生附加表(Supplemental International Student Form)(下载地址同上)
⒍英文简历
根据国家公派留学工作的有关规定,推荐人选应按标准交纳评审费500元。
请各单位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教职工申报,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人事部留学与人才引进办公室联系。
联系人:张友福
联系电话:87952610,87951390
人事部
2004年3月10日